中小学教师配备标准是什么样的(事关乡村中小学幼儿园布局!山东出台《指导意见》)

2023-10-15 21:10:54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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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优化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农村学校)是农村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农村人民对美好教育的期盼。当前,我省正在全力推进农村教育振兴试验区建设。科学规划、大力办好乡村学校,是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模式、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抓手。这也是推动学前教育普及的重要一步。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的应有意义。近年来,我省农村初中及以下儿童(含学龄前儿童,下同)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地方政府更加渴望调整农村学校布局。为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制定印发了《指导意见》。

2. 思维原理

农村学校规划布局要统筹考虑适龄儿童教育培养、就近招生、农村基础公共教育服务功能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未来发展格局等因素。立足长远,科学调整农村学校布局,防止出现新的“空心学校”,防止小学、幼儿园“盲目合并”、初中“涌入城市”。避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同时,办好拟保留的农村学校,构建优质农村基础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儿童青少年全面健康成长,提升农村群众受教育程度和满意度。 《指导意见》提出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群众满意,充分回应群众对更好教育的向往,尊重群众意愿。二是坚持教育规律,充分考虑适龄儿童的便利性和身心发展特点,防止上学困难。三是坚持科学适度,避免学校激进、过度合并。四是坚持一镇一政策,充分考虑适龄人口变化趋势,根据各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优化调整学校布局。

三、主要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5项要求和17项具体工作措施。

(一)明确规划布局要求。根据全镇适龄人口分布、学生上学便利等要求统筹协调。明确小学生上学单程出行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各乡镇保留公益性幼儿园、完全小学。原则上每个乡镇至少保留一所初中。着力办好乡镇学校,充分发挥上下游学校、左右学校的战略支点优势。充分考虑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寄宿需求,引导条件成熟的地区规划建设农村寄宿小学,可跨乡镇招收寄宿青年学生。

(二)规范规划调整程序。农村学校规划调整按照测算、论证-意见收集-调整实施的步骤进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经充分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涉及地区居民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学校涉及撤并、搬迁的,应当有适当的过渡期,坚持先建后迁的原则,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因当地学生增多等原因确需恢复办学的,必须按程序恢复,并按标准保持和改善办学条件。

(三)规范退出学校资产处置。拟兼并学校的资产应当优先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不得挪作他用。据此,《指导意见》明确了学校动产和土地等不动产搬迁合并的处置方式和工作程序。例如,农村学校的土地和校舍主要用于发展普惠性农村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劳动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依法依规拆除复垦农村学校的,替换的土地指标优先用于教育。

(四)加强保留农村学校的配套设施。针对规划调整带来的学生上学距离等问题,要求各地未雨绸缪,完善走读生交通、寄宿生寄宿等配套服务,通过多种方式全面改善交通设施,加强午餐等条件建设,按照标准要求改善寄宿制学校宿舍、就餐、饮水、洗浴等住宿条件。同时,加强农村学校安全管理体系和设备设施建设。 (五)提高农村学校质量。坚持保留农村学校“办群众满意”,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建设全国农村教育振兴先行区专项工作方案》要求以教育强镇行动为抓手,持续推进农村教育管理改革,改善和提升办学条件,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深化农村课程教学改革,改进和提高农村教育管理水平。农村特殊群体儿童保育体系等

4. 工作保障

要求各地加强对农村学校规划布局的领导,切实健全布局调整的统筹规划、决策实施等工作机制,健全建设运营、教师发展、质量提升保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明确办好农村基础教育的责任分工。农村学校规划布局和保留学校的运行状况,要作为农村教育振兴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农村教育振兴整体工作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优化农村中小幼儿园布局的指导意见鲁教发[2023]2号

市教育(教育、体育)局、市委、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农村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农村人民对更好教育的期盼。办好农村学校,是推动学前教育普及和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也是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模式、推动城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省农村初中及以下适龄儿童入学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一些地区优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农村学校)布局的迫切愿望。为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现就优化农村学校布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乡村振兴相关工作要求省委、省政府着眼推动农村教育振兴,回应农村群众愿望。教育期望,综合考虑适龄儿童(含学龄前儿童,下同)教育培训、就近入学情况、农村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履行情况、城市未来发展格局等因素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长远,科学调整农村学校布局,既防止出现新型“空心学校”,也防止小学与幼儿园“盲目合并”、初中“混校”。 “冲进城市”,避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办好拟保留的农村学校,打造优质农村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村儿童青少年全面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让群众满意。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教育的向往,尊重人民群众意愿,确保“撤办学校必须征得人民同意”、“保留学校办得人民满意”。

遵守育人规则。充分考虑入学便利性和适龄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坚决防止低龄入学难和寄宿造成的心理健康问题。

坚持科学、适度。充分认识农村学校在乡村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在乡村振兴中的基础性、引领性地位,避免激进、过度的学校合并,防止纯粹为了集约财政、强行合并而进行强行合并。教师培训。学校可能会为了管理城市而被迫进城。

坚持一镇一政策。充分考虑各乡镇学生分布和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结合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优化镇(乡、街道)学校布局。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规划布局要求。

1.学龄人口要求。各乡镇保留公益性幼儿园、完全小学。原则上每个乡镇保留一所初中。其中,初中候补人数达到本地区小学生规模每年级2个教学班的乡镇、乡镇现有初中学校协调分散,不得全部取消。学生较多的乡镇不得因规划调整而新建大容量学校、大容量教学班。

2.入场半径要求。小学走读学生的出行时间(包括乘坐校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上学。

3.加强区域协调。科学布局优化乡村振兴示范区创建,联通区内学校,着力推动乡村振兴。鼓励在城镇区域内优先规划。如果学生数量继续减少,学校可适当集中,可采取探索建设九年一贯制中心学校等方法,提高师资效率和校舍利用率,重点办好乡镇驻地学校。对于农村留守儿童以及父母或监护人日常监管有困难且确实需要住宿的幼儿,可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农村寄宿小学,采取跨乡镇招生的方式解决问题。

(二)规范规划调整程序。

4、精确的计算和论证。根据各乡镇的人口分布、地理特征、交通资源、城镇化进程等,估算学龄人口的流动和变化趋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机构设置、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等。该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协调提出农村学校规划布局调整方案,并按程序组织论证。

5、征求意见和建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规划布局调整时,应当广泛征求服务区域居民特别是常住人口中1至14岁儿童家长或者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并听取意见。应通过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官方公众号获取,并通过张贴布告等方式向涉及的村居民(社区)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6.调整规划布局。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学校规划调整,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备案。学校涉及撤并、搬迁的,应当有适当的过渡期,坚持先建后迁的原则,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因当地学生增多等原因确需恢复办学的,必须按程序恢复,并按标准保持和改善办学条件。

(三)规范退出学校资产处置。

7.明确处置原则。因布局调整而合并的农村学校资产,必须遵循综合考虑、综合利用的原则。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学校所在地乡(街道)按照规定程序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农村学校用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相关支出优先用于教育发展。学校附属资产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8、动产的处置。可移动的教学设备、教学仪器、图书、库存等,将优先随学生移交给拟合并学校。货币资金转入拟兼并的学校。拟并入学校且超出配置标准或使用范围的闲置资产,要通过“山东省教育系统资产调整信息平台”进行调整,实现中小学国有资产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

9. 土地及其他不动产的处置。农村学校已兼并的土地和校舍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优先保障当地教育需求,主要用于发展农村普惠性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劳动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置换的土地指标优先用于教育用地。

(四)加强保留农村学校的配套设施。

10、交通条件配套。学校规划和布局调整应提前考虑走读生的交通保障和配套服务条件。其中,对于走读生距离学校2公里以上的,将采取优化农村公共交通、专门配备校车等综合措施,解决学生放学接送问题,确保运行安全。

11.改善食宿条件。中小学规划调整后,学生如需在校午餐,鼓励各地通过加强宿舍建设、协调利用现有校舍等方式,为学生创造午休条件。计划调整后的寄宿学校应按照标准要求改善宿舍、膳食、饮水、洗浴等寄宿条件。

12.保障校园安全。严格按照省学校(园)条件和标准、《山东省学校安全规定》等规定,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设施,确保校舍安全,维护学校周边安全秩序。寄宿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宿舍学生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提高农村学校质量。

13、优化管理体系。鼓励县域全县强镇基础建设行动改革,构筑乡镇中小学、幼儿园战略支点。探索按学期对全镇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法人整合,提高教育教学资源整体使用和管理效率。

14.改善办学条件。拟新建、改建的农村中小学应当符合省二类及以上办学标准,其余拟保留的农村中小学应当符合省基本办学标准并更新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及时到位。拟新建、改建的乡镇公办幼儿园应符合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其余拟保留的幼儿园应符合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标准,并及时更新托育设施和设备。

1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对拟保留的农村学校,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促进全面达标的若干措施》(鲁变办发[2022]2号)和《山东省公办幼儿园设置标准》(鲁编办发[2022]2号)2022〕 9) 与全体老师。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建设全国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专项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22]168号)要求,加强评选培养优秀学校(校区)校长,加强教师专业培训,按规定落实乡村教育优惠政策。

16.提高办学质量。深化农村课程教学改革,加强农村学校教研支撑能力建设,引导农村学校充分发挥小班教学优势,利用好当地人文自然资源,开展特色教育和差异化办学。大力实施强校扩质行动,鼓励全区优质学校与农村学校合作办学。大力推进现代信息技术赋能,推进农村学校“互联网”教学模式改革。

17.关爱特殊儿童。狠抓农村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儿童,全面落实教育经费和关爱措施,跟进心理关爱、生活关爱和学业帮扶措施。对寄宿幼儿、留守儿童,要明确照顾责任人,完善照顾体制机制,提供更加细致的照顾和保护。

三、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学校规划布局的领导,切实健全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和决策执行机制,完善留校建设运营、教师发展、质量提升的保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责,明确职责分工。一、办好农村基础教育。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加大基础教育投入,充分考虑一些“楼大生少”的小型学校和寄宿学校学生供暖制冷的实际需要,在经费安排上给予优惠,严格执行公用小型农村学校和寄宿学校的公共资金。资助政策。

(三)加强监督检查。农村学校规划布局和保留学校的运行状况,要作为农村教育振兴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农村教育振兴整体工作的监督检查。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中违反工作程序和群众意愿的,要及时纠正,并督促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山东省教育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 年8 月5 日

(来源:山东教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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